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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冀政复决〔2019〕218号)
日期: 2022-08-10 16:35:50 来源: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2022-08-10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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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于2020年1月7日补齐材料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中止后恢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景县所征地块的村民,在所征地块合法使用部分土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在事实上和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置换土地方案减少耕地面积,不应批准。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8〕19号)第二条之规定,“土地置换是指将不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向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进行位置调换,或因城镇规划调整将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及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土地置换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进行。”其中强调了“不占用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及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在该批复中,审批同意了征用17.9333公顷村集体耕地,而复垦置换新增的耕地仅为15.6000公顷,既不符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8〕19号)第二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及耕地总量不减少”之规定,也与党的“保护耕地”相关政策相冲突,系违法行政行为。二是批复土地置换应遵循相关规定程序。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8〕19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土地置换,由设区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请,连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而该批复文件中,仅要求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该批复系省政府直接给县政府的批复,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逐级报省的规定,因此该审批文件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系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同意将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土地置换项目用地与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尚未供应的该县2007年第七批次部分建设用地和连镇乡小历庄村废弃砖厂建设用地进行置换。该批次用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3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位于景县第Ⅰ区片;2号和3号地块位于景县第Ⅰ和Ⅱ区片,均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该批次是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得到保障。2009年7月20日,原景县国土资源局在老庄村村委会张贴《征(用)地听证告知书》。老庄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逾期无人申请听证。2010年2月1日,原景县国土资源局在老庄村村委会张贴《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0〕第012号)和《景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012号)。三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2010年2月1日,原景县国土资源局在老庄村村委会张贴《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0〕第012号)和《景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012号)。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规定,申请人2010年3月即应当已经知晓该征收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综上所述,《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同意将该县2009年第二批次土地置换项目用地与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尚未供应的该县2007年第七批次部分建设用地和该县连镇乡小历庄村废弃砖厂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同意景县人民政府转用、征收景州镇、广川镇的7个行政村集体耕地17.9333公顷,用于该县2009年第二批次土地置换项目用地。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3个地块,其中2号地块共转用、征收11.8公顷集体土地,包括申请人所在的老庄村5.8706公顷。景县人民政府上报“2009年第二批次用地置换的请示”时,该批次用地不符合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采用预支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由于当地原国土部门工作原因,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未在申请人所在的老庄村进行张贴,《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没有申请人的承包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记载,只是盖有老庄村村委会公章,没有申请人的签字,但确认表中青苗统计有88.059亩却与老庄村被征地5.8706公顷相同。该宗地经出让、转让,现由林某合法使用,林某持有冀(2017)景县不动产权第0002051号不动产权证下部分土地及车间,正在进行施工建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景县人民政府上报“2009年第二批次用地置换的请示”时,该批次用地不符合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采用预支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批复的征地报批材料中,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批复作出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未在申请人所在的老庄村进行张贴,对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的2号地块中老庄村5.8706公顷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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